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5條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以外之販賣業者從事製劑批發業務時,應建立及申報下 列資訊:

一、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收貨日期。

二、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 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