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本辦法所定服務事項,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到宅服務。

二、電話服務。

三、轉介醫事機構或罕見疾病相關專業機構、團體。

四、不含個人資料之網路資訊查詢服務。

五、其他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