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心理支持服務事項:

一、疾病適應之增進。

二、自我認同能力之提升。

三、家庭及人際關係之增進。

四、安排病友團體之支持。

五、心靈或悲傷之輔導。

六、其他心理支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