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派遣專業人員訪視病人或其家屬時,應依各該疾病或遺傳缺 陷之特性,告知下列事項:

一、對生長發育可能產生之影響。

二、對生育及其子女可能產生之影響。

三、對日常生活與生活環境及飲食可能產生之影響。

四、對就學、就業可能產生之影響。

五、其他對生理、心理及社會健康層面可能產生之短期、中期或長期之影 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