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輸入藥物查驗其他規定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16條
查驗之取樣,應於港埠實施。但於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機關得指定其 他取樣地點。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