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輸入藥物查驗其他規定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13條
輸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 、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書面資料經審核未通過者。

二、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限期內再次申請,經查驗仍不 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