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輸入藥物查驗其他規定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12條
輸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報驗義務人限期提供 書面資料,說明不合格原因與改善計畫及其預防措施: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屬逐批檢驗之同一輸入藥物,經二次輸入檢驗不 合格者。

二、同一許可證字號之藥物,自發生查驗不合格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查驗 不合格達三次者。

三、同產地或國家相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之中藥材,自發生查驗不合格日 起一百八十日內,查驗不合格達三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