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紀錄及報告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51條
中藥廠之退回產品紀錄,應包括產品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 、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其紀錄並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