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紀錄及報告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50條
中藥廠對於每一申訴所作之書面紀錄,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 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保存期限或接到申訴後一年,以期間 較長者為準。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產品,應至少保存至該申訴產品出廠 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