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附則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28條
受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終止委託: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終止委託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