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2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通知受託者提供業務文件、資料,並至受託者營業場 所進行不定期查核。

受託者對於前項通知、提供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