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者應建置管理系統,配合其執行之認證工作內容建立相關程序,並編
製成手冊;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文件管制。
三、紀錄。
四、不符合事項及矯正措施。
五、預防措施。
六、內部稽核。
七、管理審查。
八、抱怨。
前項手冊,應定期審查其適用性,並因應實際需要隨時更新或修正,其中
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
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藥物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
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
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
相關法令等。
受託者於辦理認證工作時所獲得之資料及檢驗機構提供之認證資料,應至
少保存十五年;其所訂與認證工作相關之各項文件、資料,應永久保存。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受託者對於執行認證工作所獲得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受託者依第六條第一項進行實地查核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
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隨同查核,受託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託者應逐案將認證結果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通知受託者提供業務文件、資料,並至受託者營業場
所進行不定期查核。
受託者對於前項通知、提供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託者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文件、資料,不得虛偽不
實。
受託者及其人員受託辦理認證工作時,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受託者對於檢驗機構,不得有強暴、脅迫、恐嚇,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偽造、變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違反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
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及暫停或終止委託事由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