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21條
受託者依第六條第一項進行實地查核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 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隨同查核,受託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