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19條
受託者於辦理認證工作時所獲得之資料及檢驗機構提供之認證資料,應至 少保存十五年;其所訂與認證工作相關之各項文件、資料,應永久保存。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