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18條
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藥物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 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 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 相關法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