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5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二條規定之文件,向食品藥物 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使用執照,應即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