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懲處 (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 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 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 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