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總則 (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2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 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