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業務及責任 (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19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