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  總則 ( 104 年 03 月 06 日)
第2條
藥品生體可用率與生體相等性及有關試驗之執行,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本準則未規定者,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