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執行程序 ( 97 年 10 月 06 日)
第24條
主管機關執行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決 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藥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