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許可證之展延登記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2條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 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 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 本,簡化其申請程序。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 請。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 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