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許可證之展延登記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2條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 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 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 本,簡化其申請程序。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 請。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 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

第73條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經申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章之藥品許可證 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如藥品係委託製造者,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提出申請,並由其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核章。

三、國產藥品,應另附全處方內容;其為委託製造者,應另附委託製造契 約書。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原廠委託書正本及 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符 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 或持有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替 代之。其中屬輸入原料藥者,得免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五、藥品有效成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

輸入藥品許可證之展延登記,如其藥品未曾檢送安定性試驗資料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者,申請展延時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包括安定性 試驗之書面作業資料及實驗數據。

申請生物藥品許可證展延,應另附成品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及外 盒、仿單、標籤黏貼表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