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
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
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
本,簡化其申請程序。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
請。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
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經申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章之藥品許可證
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如藥品係委託製造者,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提出申請,並由其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核章。
三、國產藥品,應另附全處方內容;其為委託製造者,應另附委託製造契
約書。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原廠委託書正本及
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符
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
或持有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替
代之。其中屬輸入原料藥者,得免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五、藥品有效成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
輸入藥品許可證之展延登記,如其藥品未曾檢送安定性試驗資料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者,申請展延時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包括安定性
試驗之書面作業資料及實驗數據。
申請生物藥品許可證展延,應另附成品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及外
盒、仿單、標籤黏貼表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