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65條
申請國產藥品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收回自製申請函。

二、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三、藥品許可證正本。

四、與前受託製造廠解約書。

五、切結書(甲)。

六、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影本各一份。

七、製造管制標準書或試製批次製造紀錄。

八、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九、如申請人原非 GMP 藥廠者,應另附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 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