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64條
申請藥品委託製造登記,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並 檢附下列資料:

一、委託製造申請函。

二、委託製造契約書影本,其內容應說明委託製造管理之規定。

三、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四、藥品許可證正本。

五、藥品許可證清冊,其內容應以劑型分類。但單張委託製造者,免附。

六、說明製程之分段委託製造情形之資料。但全程委託製造者,免附。

七、製程管制標準書。但國產藥品如尚不製造者,得免附製造管制標準書 ,惟應於許可證加註「不得製造」之字樣。如廠商其後擬實際生產該 藥品者,應檢送製造管制標準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後,始得 製造。

八、委託者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九、受託廠之工廠登記證及藥商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各一份。但輸入藥品 之委託製造,得檢附受託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 本替代之;如證明文件之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或持有 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替代之。

十、受託廠出具之受託藥品成品檢驗規格及方法。

十一、與前受託製造廠解約書。但首次申請委託製造者,免附。

十二、輸入藥品委託製造,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其中屬輸入原料藥者,得免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另應依附件 十二檢附製造廠變更相關資料。

委託製造之藥品如已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者,應另依有關規定檢附資料。

申請第一項登記之許可證換證,以於原證加註而不換證方式為原則。但如 申請變更之案件,經核定需由輸入許可證改列製造許可證者,應予換證。

有前項但書情形者,除應填具委託製造檢附資料查檢表並依書表所載事項 檢附資料外,應另附查驗登記申請書及切結書(甲)各一份。

申請人於其申請案獲准後,應自行變更其藥品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 等,必要時應提出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