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
藥品製造廠地址變更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一、地址變更如係因門牌整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之製造廠,應另附藥品許可證清冊、已完成變更之證
照影本及戶政機關出具之門牌整編證明文件各一份。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與出產國戶政
機關或有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證明文件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
簽證。
二、如係遷廠或產地變更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製造廠,應另附藥品許可證清冊、已完成變更之證照
影本各一份及遷廠後取得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如係輸入製劑之國外製造廠,應另附委託書、原廠變更通知函正本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製造管制標準書或與成品同批次之批次製造紀錄、該批次使用之原
料與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安定性試驗資料。如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
或持有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
替代之。
(五)如係輸入原料藥之國外製造廠,應另附委託書、原廠變更通知函正
本、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及依附件十二檢附相關資料。
(六)已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應依第四十六條規定
檢附相關資料。
(七)如涉及須換證者,應另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如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廠址不變,製造廠公司地址或國外許可證持有者
地址變更,而不涉及權利移轉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原廠變更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