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62條
藥品製造廠地址變更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一、地址變更如係因門牌整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之製造廠,應另附藥品許可證清冊、已完成變更之證 照影本及戶政機關出具之門牌整編證明文件各一份。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與出產國戶政 機關或有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證明文件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 簽證。

二、如係遷廠或產地變更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製造廠,應另附藥品許可證清冊、已完成變更之證照 影本各一份及遷廠後取得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如係輸入製劑之國外製造廠,應另附委託書、原廠變更通知函正本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製造管制標準書或與成品同批次之批次製造紀錄、該批次使用之原 料與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安定性試驗資料。如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 或持有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 替代之。

(五)如係輸入原料藥之國外製造廠,應另附委託書、原廠變更通知函正 本、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及依附件十二檢附相關資料。

(六)已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應依第四十六條規定 檢附相關資料。

(七)如涉及須換證者,應另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如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廠址不變,製造廠公司地址或國外許可證持有者 地址變更,而不涉及權利移轉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原廠變更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