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61條
藥品製造廠名稱變更,廠址不變者,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如係國內藥品製造廠,應另附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影本各一份。

五、如係輸入藥品之製造廠,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最高衛生主 管機關出具之製造廠名稱變更證明文件,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

如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廠址不變,製造廠公司名稱或國外許可證持有者 名稱變更,而不涉及權利移轉者,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原廠變更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