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60條
藥商名稱變更如不涉及權利移轉者,申請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影本各一份。但全廠委託製造者免附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如係輸入藥品之藥商,得僅附變更後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得將所有藥品許可證一次報備。但如未能一 次報備者,其於分次報備時,應註明第一次報備核准函之文號或檢附其核 准函影本,免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如國外藥廠合併,致其原設立於國內之不同分公司或代理商重新改組合併 且變更藥商名稱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涉及權利移轉者,並 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提出申請: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其應由合併之藥商共同具名提出,載明申請藥商名 稱變更登記,係因國外藥廠合併。但如藥商經改組後,原藥商名稱消 滅者,得僅由更名後之新藥商提出申請。

二、國外藥廠合併之變更通知函,並應由國外製造廠或其總公司、或國外 許可證持有者出具或有關主管機關出具之官方證明文件。

三、合併後之國外製造廠或其總公司、或國外許可證持有者出具之委託書 正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

四、合併前後藥商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五、合併後之藥商及其負責人出具之切結書,載明對所有藥品切結依法輸 入販賣,並願負全責;另加具對同一製造廠無相同處方之切結書。

六、如變更前之藥商已持有藥品許可證者,應另附藥證正本及原持有之輸 入藥品許可證清冊,並以一件申請案辦妥全部許可證變更為原則。其 變更登記申請案如經核准,申請人應自行變更所有藥品標籤、仿單、 外盒、鋁箔片等之藥商名稱,必要時應提出備查。

七、如變更前之藥商有查驗登記申請案仍在審查中者,應另重新填具藥品 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載明合併之藥商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