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50條
申請藥品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之中、英文品名或輸入藥品之中文品名變更,應另附切 結書(甲);如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或核准審定書者, 得附其影本。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英文品名變更,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與出產國許可 製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