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49條
已領有許可證之藥品,如原列屬於指示藥或其後列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之類別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依 本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