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登記事項之變更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47條
申請輸入藥品變更登記須檢附之原廠變更通知函,應由原登記製造廠或其 總公司、或國外許可證持有者出具證明函正本,並限出具日起一年內有效 ,且其所載之廠名、廠址均應與原核定相符,不得以關係企業、代理商、 經銷商出具,或持電報、報價單或電傳資料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