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試驗藥品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96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主持人指定之人員,應向受試者解釋如何正確使用試驗 藥品,並應於臨床試驗中每隔一段適當時間,檢查受試者是否遵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