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試驗藥品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92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應負責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得指派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負責部分或全部試驗藥 品之點收及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