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監測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79條
監測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監測者應於每次試驗場所之訪視或試驗相關之溝通後,向試驗委託者 提出書面報告。

二、報告應包含日期、地點、監測者姓名、及試驗主持人或其他聯絡人之 姓名。

三、報告應摘要描述監測者檢閱之部分、重大發現、偏離及缺失、結論、 採取或將採取之措施,及為確保遵守試驗而建議之措施。

四、試驗委託者應指定代表記錄、檢閱及追蹤監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