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總則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6條
在受試者參加試驗與後續追蹤期間,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就受試者任何 與試驗相關之不良反應,應提供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試驗主持人發現試 驗期間受試者有疾病需要醫療照護時,應告知受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