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受試者保護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23條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於參加臨床試驗執行前,應收到已簽 名及載明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之副本及其他應提供受試者之書面資料。但 用以治療或處置緊急病況之臨床試驗,預期無法預先取得受試者或有同意 權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期間,若同意書或其他文件有修正,受試者、法定代 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應收到已簽名及載明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之更新副 本及其他修正文件之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