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受試者保護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21條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皆無法閱讀時,應由見證人在場參與 所有有關受試者同意書之討論。

見證人應閱讀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以見證試 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已經確切地將其內容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 同意權之人為解釋,並確定其充分了解所有資料之內容。

第一項情形,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仍應於受試者同意書 親筆簽名並載明日期。但得以指印代替簽名。

見證人於完成第二項之行為,並確定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 之同意完全出於其自由意願後,應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並載明日期。

試驗相關人員不得為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