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112條
試驗中止或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受試者,並確保受 試者有適當之治療及追蹤。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將試驗中止或終止之事由,以書面通 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