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紀錄與報告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109條
以下情形發生時,試驗委託者應立刻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 關:

一、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之新發現。

二、影響試驗執行之新發現。

三、影響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試驗繼續進行之新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