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總則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10條
試驗委託者對於受試者可獲得之補助及付款方式,不得有強迫或不當影響 受試者之情形。

受試者之補助,應按臨床試驗進行之進度依比例給付之,不得於試驗完成 後方為給付。但小金額者,不在此限。

受試者補助之付款方式、金額及付款進度,應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 給與受試者之書面資料;補助按比例分配付款之方式,應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