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6條
申請案件如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之情形時,申請人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通知之期限內補正。補正期限為二個月。

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 請延期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