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4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依領證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 ,辦理領證手續。

須送驗之醫療器材,申請人應依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 檢附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