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2條
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與許可證之變更、移轉、展延登記及污損換發、遺失 補發,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