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93 年 11 月 25 日)
第10條
調劑處所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 。

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作業處所 ,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