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總則 ( 102 年 08 月 02 日)
第7條
委託製造或檢驗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因故中途解約,或變更委託 檢驗項目時,委託者應先覓妥其他受託廠或相關單位,重新依規定申請委 託製造或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