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藥物之委託檢驗 ( 102 年 08 月 02 日)
第14條
委託者應先覓妥受託檢驗者,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雙方簽立之委託檢驗契 約等相關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