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藥物之委託檢驗 ( 102 年 08 月 02 日)
第12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接受委託檢驗藥物:

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物製造工廠。

二、符合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規定之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

三、符合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認證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