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認可之中止、撤銷及廢止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40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中止其認可資格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 限期改善:

一、管理上之缺失,致產生錯誤結果者。

二、檢驗機構地址遷移,致無法正常運作者。

三、儀器、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者。

四、人員異動,致無法符合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者 。

五、無故拒絕執行機關之實地評鑑,情節輕微者。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輕微者。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