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認可之中止、撤銷及廢止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40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中止其認可資格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 限期改善:
一、管理上之缺失,致產生錯誤結果者。
二、檢驗機構地址遷移,致無法正常運作者。
三、儀器、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者。
四、人員異動,致無法符合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者 。
五、無故拒絕執行機關之實地評鑑,情節輕微者。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輕微者。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