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認可及管理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24條
檢驗機構受理未經認可之檢驗項目時,應於檢驗報告中註明,並留存檢驗 方法評估及相關檢驗結果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