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認可及管理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23條
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 出檢驗報告。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 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簽核或簽署。

檢驗報告至少應含認可證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 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等資料。